2020年3月11日,王某因喂食购买精料急需用钱,向李某借款30000元,并写下借据:“今借到李某现金rmb30000元,借款期限3月,月利息2%。借款人王某。2020年3月11日。”李某实际付款王某现金26000元,4000元作为利息并直接扣除。要账公司王某允许李某在麦前全部偿还。可是进入夏季后,由于天气炎热、蓄水池少水缺氧,王某渔塘严重损失,没法按时偿还借款。此后,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,便到当地司法所要求王某偿还借款。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,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,最终王某偿还李某27560元。
【调查和解决】
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全方位了解情况后,设立了详细调解方案,预订彼此到司法所进行调解。
7月23日,受害方王某赶来司法所,表示同意偿还借款,并且也明确指出抗辩:30000元只用三个多月,扣除4000元利息太高,并表示只愿偿还成本。李某则以借条上写的借款额度30000元、月利息2%为借口,锲而不舍让王某偿还31800元。
探寻矛盾对焦点后,司法所工作责任人对彼此进行了“背对背”商议。相关人员最开始向李某讲明借款利息过高不具有法律效应,李某认识到自己的有误后表示让步。接着还对王某以情感人以德服人进行规劝。最后双方达成一致,按照实际借款额26000元、月利息2%、借款3月计算成本及利息,王某依据亲戚朋友凑齐27560元,马上偿还李某,此次纠纷案及时处理。
【法律分析】
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中,虽然被告方彼此之间依据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,解决了信访矛盾,但仍有三个地方非常值得关注。
一是王某和李某所签订的借据是否有效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利率实际履行的,因其服务承诺,但是不超过合同生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。”2022年4月份借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.85%,王某和李某二人合同约定的月利息为2%,显然没有超过年利率24%。因而,单单从表面意思看,借据有效。
二是李某在放贷和“讨债”过程中存不存在违规状况。此次纠纷中,借据中列明借款额是30000元,但李某实际外借王某26000元,扣除4000元作为利息,在司法所调解时,李某又觉得让王某偿还31800元,李某存在三处违规状况。
重点在于扣减“网络贷款利息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规定,借款的利息不能事前在成本中扣。利息事前在成本中扣得,理当按照实际借款额度退回借款并计算利息。李某马上扣除4000元作为利息的行为其实也就是扣减“网络贷款利息”。
次之涉嫌“借高利贷”。根据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》中明确要求:“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,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时期、同档次借款利率(并没有起伏)的4倍。超过之上规范化的,应界定为爆利借款行为。”根据2022年我国银行规范借款利率说明,贷款期限在一年之内年利率为3.85%。李某扣除4000元做利息,实际月利率达4.4%,计算出来年利率为53.3%,不言而喻已巨大超过贷款基准利率3.85%的4倍。
其次不按照借款合同条款觉得权益。虽明借据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信用额度、借款期限、利息等信息,但实行过程中,借贷双方根据具体履行行为的方式变化了借款信用额度付钱的数量,应看作彼此之间对于借款协议书协议条款进行了变化。因而李某仍按30000元觉得权益,不言而喻不合理。m.bjtqyzgs.com
相关借高利贷及“网络贷款利息”,在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有体现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680条规定,禁止高利放贷,借款利息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;第670条规定,借款利息不能事前在成本中扣,利息在成本扣除的,理当按照实际借款额度退回借款和利息